武力抢婚,首先开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以及勇敢善战的武士,他们利用部落间发生战争的机会,掠夺敌对部落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妻子,以后,男子们纷纷效法,不仅从敌对部落掠夺妇女,而且对传统通婚的氏族,也采取抢妻的手段,以改变从妻居的处境,于是,抢婚逐渐发展成为某些部落的一种婚姻形态,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曾流行抢婚习俗,甚至到近代仍遗风不绝,交换婚又有互送女子为妻,以及支付实物等不同形式,互送女子的交换婚,通婚的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为甲氏族男子之妻,这种交换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与一群妻子的互换。
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最原始的支付妻子身价的形态是人换人,这种形态广泛流行于佤族社会里,双方实行人换人的交换婚姻,用双方互相交换的形式代替对妻子身价的支付,如果一方,无论是舅方或姑方没有可通婚的对象,便等到下一代再偿还,因此就产生了赊欠的现象,这种赊欠最终以一家的女儿偿还而完结,用生产、生活用具和家畜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习俗,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中曾长期延续,独龙族很早就用从外族输入的铁锅、铁三角架、猪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手段,各个民族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对妻子的身价逐步取得共识,沧源佤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他们依据所娶妻子的体力强弱进行议价,低者值三头牛,高则十余头牛,怒江的傈僳族和怒族也多根据女子的体力和面貌议价。
云南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低下,男子为娶妻,虽尽其所有,仍不能一次支付其妻的身价,只能分期支付,贡山四区木千旺、孔登和学娃登等地的独龙族通常是分两批支付妻子的身价,在付完第一批身价后,男方可以将妻接到家中小住,但不超过 10 天,只有在全部付完身价后,男方才有权将妻正式娶来,沧源的佤族以人换人支付妻子身价的做法,逐渐被支付实物所取代,如果婚前无力付完妻子的身价,则婚后继续付,自己这一代付不完,由子孙继续付,许多少数民族为限制妻子与丈夫离婚,对提出离婚要求的妻子索取身价,例如碧江的怒族规定,妻子必须加倍退还身价方可离婚,已经失去财产而且本身已成为男子私有财产的妇女,自然无力退还身价,这就使妇女实际丧失了离婚的权利。
以力役支付妻子的身价,也是交换婚的一种形式,西盟佤族的男子,在婚前到妻子的父母家进行一定时间的劳动,婚后,夫妻每月也还要帮助女方的父母劳动数天,实质上这是男子为了补偿由于女子出嫁到男家失去劳动人手的一种方式,男子并把婚后所生的一个女儿嫁给自己兄弟的一个儿子,父系家庭就是通过上述途径逐步建立起来的。
阶级对立最早萌芽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内奴隶制是阶级矛盾的初期形态,婚姻制度的变化和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出现,使丧葬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女子从原来的娶夫变为出嫁,居住方式也自过去的男子从妻居,变为妻子从夫居,所以妻子已属于夫方氏族,成为夫方氏族的成员,因而夫妻非同氏族成员不能埋葬一处的障碍已被拆除,夫妻合葬合法化。
云南的西盟佤族长期延续父系氏族制度,西盟佤族的父系氏族通常以祖先姓名或地名命名,例如大马散的永欧氏族中的“欧”和亚木氏族的“亚木”就是祖先的名,斯库氏族的“斯库”是地名,阿芒氏族的“阿芒”则是祖先的职务,西盟佤族传说的共同祖先是阿依俄或格耒旦,马散、岳宋部落所属的各氏族普遍供奉阿依俄,翁戛科氏族则供奉格耒旦,历史上氏族不断分裂的现象,反映许多父系氏族之间具有较近的血缘关系。
佤族氏族内有许多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由夫妻及子女组成,少数家庭还包括养子,这种个体家庭一般都居住在竹木结构草顶的干栏式楼房内,楼上有主火塘和鬼火塘,主火塘是家庭成员休息的地方,鬼火塘是供奉死者的灵魂及其他各种精灵的地方,个体家庭多在不同程度上由共同砍烧的氏族公地联接起来,个体家庭之间在婚姻、丧葬、建筑房屋等活动中仍保持互助的传统习俗,向事主赠送粮食、酒、酸牛肉和建筑材料,个体家庭内部还保持分饭的习俗,主妇把煮熟的饭放在一个木盒里,并由她分给围蹲在火塘四周的每个家庭成员一份,吃完仍需由主妇盛,其他的家庭成员自己不能盛饭,在举行重大的宗教祭祀和婚丧活动时,从牺牲品的分配上,可以看出氏族成员的关系和地位。牛头归主人,牛大腿、牛尾巴分给同氏族的成员或主人的兄弟,前腿或牛颈分给岳父或舅父和姑父,每人一块,牛肠、牛肚煮熟后集体分吃。
西盟佤族即实行父系氏族外婚,一般是两个毗邻而居的氏族互相通婚,佤族以交换婚为常见,有半数就是氏族外的交换婚,即兄弟的子女同姊妹的子女互相通婚,佤族另一种婚姻形式是转房,如妻死,丈夫可以续娶妻之姊妹,夫死,妻则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如果不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及其从兄弟,则必须赔偿一定的身价,所以,妻在转嫁还是赔偿身价二者之间,多选择转嫁,因为她无力赔偿身价,而转嫁之后,其身价可由续娶她的男子承担,此外,还有一种抄婚的形式,同已订婚或已婚女子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风险,而已订婚或已婚的男子则因获得财物上的补偿而得到满足,这种习惯法的产生,正是基于保护男子财产的目的,日益发展的父权,已沦为男子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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