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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第037章 日落紫禁(二)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div id="ad_250_left">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皇帝直接统帅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国际条约,非经过国会决议,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官制官规,定自宪法。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决议,不得自由处分。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第八条至第十六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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