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提起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习惯轻蔑地以“人治”、“缺乏程序正义”、“有包青天情结”相概括。
然而,如果宋朝人听到这样的评价,首先就会不同意,因为宋人立制,最讲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
“防”是防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独大的权力,防止独大的权力制造冤案错案;
那么“制”又是什么呢?
宋人将审判过程切分为无数个环节:
推勘、录问、检法、拟判、连署判决书、宣判、翻异别勘、上诉复审、复核、疑狱奏谳……环节环环相扣,又彼此独立,相互制衡。其设计之精巧,足以令人叹为观止,即使在今日看来,也会觉得过于“繁琐”。
司法程序复杂,是司法程序严谨的做法。只有司法程序严谨了,才能减少许多冤假错案。
电视上看到的,当堂审问,然后判决,在宋是绝不会出现的。
一件刑事案件,在宋的司法程序是:
首先,由主审法官根据证人,证言,法医检验,案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然后笔录让犯人画押,之后,这案件就和他没关系了,转交给下一程序法官;
之后由另外主审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是否属实,如果被告人喊冤,则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若被告人未喊冤,案件移交下一司法程序;
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然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
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呈请上司另审。判决书获得全体法官签署之后,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
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
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诉的机会。
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复核。
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
但如果是死刑判决,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注意了,是必须!不管多么铁证如山,必须由中央法司复审。
刑部复审后,请示天子,执行死刑。
这时天子会拒绝,刑部再申请,天子还是不会同意,如是者三,天子才会同意,准许对他的这个子民死刑。
大致就是:
刑部递上案宗,陈述犯罪人犯了什么法律,应该执行死刑,请天子准许。
天子则不准,问是否真的查清楚了?别冤枉了良民。
刑部再请:铁证如山,若错判,愿意担责任。
比奇屋 www.biqi5.com